基本案情 李某與王某登記結婚,?;楹笥幸慌?。李某與王某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王某性情古怪,經常無事生非,,很難溝通,,雙方沒有建立夫妻感情,很難繼續(xù)共同一起生活,。李某不想維持這種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某離婚,。
訴訟中,,李某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jù),,法院對李某要求離婚的訴求不予支持,,判決不準離婚。
律師點評 本案中,,李某因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jù),,致使自己的訴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jù)”的規(guī)定,,即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對一方要求準予離婚的條件是“感情確已破裂”,而該條件是一個主觀標準,,它需要客觀證據(jù)來證明,。實踐中,當事人離婚時往往欠缺對感情確已破裂證據(jù)的收集,,無法證明感情確已破裂,,以至于只能以判決離婚的次數(shù)進行證明,這使得一件簡單的離婚案件,,需要經過漫長的時間等待,,給當事人造成了拖累,,也浪費了不小的司法資源。因此,,當事人日常生活中發(fā)生家庭暴力,、吸毒等嚴重違法現(xiàn)象時,應選擇報警,、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證據(jù)收集和固定,為日后的離婚訴訟做好準備,。
山東浩遠律師事務所崔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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