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fā)揮“舜德分”信用激勵約束作用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的重大部署,,充分發(fā)揮“舜德分”的信用激勵約束作用,,引導全市黨員干部和廣大市民積極作為、勇于擔當,,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根據全市疫情防控形勢需要,結合工作實際,,經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同意,,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fā)揮“舜德分”信用激勵約束作用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用激勵事項
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以下行為給予“舜德分”加分激勵,。
(一)對主動遞交請戰(zhàn)書到醫(yī)療救護、疾病防控一線的醫(yī)務人員,、衛(wèi)生防疫人員,,加“舜德分”5分;對直接參與醫(yī)療救護,、疾病防控一線的醫(yī)務人員,,加“舜德分”30分,表現特別突出的加“舜德分”50分;對參加湖北疫情防控的醫(yī)務人員,,加“舜德分”70分,。
(二)對參與醫(yī)療救護、疾病防控的公安干警,、衛(wèi)生防疫人員,、交通管理人員,加“舜德分”5分,;對直接參與醫(yī)療救護,、疾病防控一線的公安干警、衛(wèi)生防疫人員,、交通管理人員,,加“舜德分”20分,對表現特別突出的加“舜德分”30分,。
(三)對參與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障城鄉(xiāng)村居社區(qū)安全的人員,加“舜德分”5分,,表現特別突出的人員,,加“舜德分”15分。
(四)對參與鎮(zhèn)街(社區(qū))疫情排查,、群防群控,、維護城市管理、市場經營秩序的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加“舜德分”5分,,表現特別突出的加“舜德分”15分。
(五)對在參加防疫的統籌協調,、后方支援,、輿論宣傳、信息統計等保障人員,,加“舜德分”5分,,表現特別突出的加“舜德分”15分。
(六)對在疫情防控阻擊中涉及保障物資供應等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加“舜德分”15分,。
(七)對參與全市疫情防控重點工作的志愿者,,至疫情結束期間的所有志愿服務時長,按實際發(fā)起時長的2倍計分激勵,。
(八)對個人捐款捐物或者提供車輛,、場地支援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根據捐款金額和物資折合價值,,給與“舜德分”加分激勵,。標準如下:500元以下加3分,;500元(含)——1000元的,加5分,;1000元(含)——3000元的,加10分,;3000元(含)——1萬元的,,加15分;1萬元(含)——10萬元,,加20分,;10萬元(含)——50萬元,加30分,;50萬元(含)以上的,,加50分。
(九)對承擔市委,、市政府安排的臨時性緊急生產任務的企業(yè)一線工作人員,,有突出貢獻者加“舜德分”15分。
(十)對受到各級政府表彰獎勵的疫情防控突出貢獻的人員:國家級榮譽加“舜德分”100分,;省部級榮譽加“舜德分”70分,;地市級加榮譽加“舜德分”50分;市(縣)級榮譽加“舜德分”30分,。
其它加分信息,,按《諸城市自然人信用積分等級評價規(guī)定(試行)》(諸辦發(fā)〔2018〕29號)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信用約束事項
(一)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qū)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yī)學觀察等行為,,個人信用等級降為D級。
(二)不按要求主動登記信息并隔離,、監(jiān)護人監(jiān)管不到位或者入戶走訪排查疫情未如實提供信息的,,扣減個人“舜德分” 50 分;造成不良社會后果的,,視情節(jié)降為 B 級或 C 級,。
(三)拒不服從和配合采取的調查、隔離,、治療和消毒等處置措施,,信用等級降為B級。
(四)在互聯網,、微信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扣減個人“舜德分”20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視情節(jié)降為B級或C級,。
(五)不服從各類卡點疫情防控登記、檢查,、指揮的,,扣減個人“舜德分” 20 分;情節(jié)較重的降為B級,,情節(jié)嚴重的降為C級,。
(六)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或進入暫停開放的公共場館及城市公園,且不聽勸阻的,,扣減個人“舜德分”10分,。
(七)組織或參與聚餐、聚會,、打麻將等集聚性活動的,,扣減個人“舜德分”50分。
(八)國家公職人員拒絕執(zhí)行單位作出的工作安排或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信用等級降為B級,。
(九)違反上述有關規(guī)定,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個人信用等級降為C級,。
(十)其它違反省、市和我市關于實施新冠肺炎疫情Ⅰ級響應措施的,,按《諸城市自然人信用積分等級評價規(guī)定(試行)》(諸辦發(fā)〔2018〕29號)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落實措施
(一)在全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項工作進入正常軌道后,,依據上述標準要求,各相關牽頭部門單位要認真匯總并及時提報相關信用信息,,提出擬激勵的初步名單,,報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國家,、省,、濰坊市和我市表彰表揚的人員自然納入激勵名單。
(三)對失信行為,,由公安,、市場監(jiān)管等職能部門將做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報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并給予減分,。對嚴重失信行為,,將納入全市聯合懲戒范圍,進行聯動懲戒,。
(四)本通知的規(guī)定有效期截至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結束,,以諸城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通告為準。疫情結束后,,恢復執(zhí)行《諸城市自然人信用積分等級評價規(guī)定(試行)》(諸辦發(fā)〔2018〕29號)相關規(guī)定。
(五)本通知與《諸城市自然人信用積分等級評價規(guī)定(試行)》(諸辦發(fā)〔2018〕29號)的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的,,均按信用評價的最高標準執(zhí)行,。
諸城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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